抗震支架的设置要求
给排水局部
01、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者,当其采用吊架固定时,应按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
02、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其直线长度超越50m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其直线长度超越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8度、9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暖通部分
01、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需穿越时,须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缩节;
02、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300mm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03、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
0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其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燃气局部
01、对于内径不小于25mm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
02、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并设置地震感应器,地震感应器与切断阀联锁;
03、建筑高度大于50m建筑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
电气局部
01、重要电力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但为8度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02、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
支架抗震设防;
03、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等,应设置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平安防护措施。